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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年03月15日 来自: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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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亟待建立管理机制
记者从金华市区部分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近几年来,农村建房发生伤亡事故不在少数。对此,律师呼吁建立健全农村建房监督管理机制。 观点一 农村建房缺少规范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方伟军律师 针对农村建房中存在的人身伤亡多发问题,首先,作为帮工或是雇工在受雇(邀)之前,必须先了解包工头的建筑资质,如无资质,则可拒绝帮工或受雇; 其次,帮工或雇工与雇主或包工头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便日后一旦发生不测,能够有证据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三,加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特别是作为承包方应切实增设防护网,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四,相关管理部门能就上述安全问题检查督促。 事实上,在实际操作中,上述做法很难落实,问题的关键是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依法规范农村建房问题,明确承建资质。 观点二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骆忠红 无设计图纸、无资质施工、无施工监理单位的“三无工程”在农村大量存在,农村居民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时有发生。 我个人认为,在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是造成农房建设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增多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对于农村居民建房的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是否合法进行管理,城建部门对农村居民建房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管理,而对农村居民建房过程中是否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施工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施工条件以及安全责任的预先防范、责任制管理等等,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没有建立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 因此,建议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职责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农房建设中的安全事宜。另外,应当发挥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的作用,让它们担负起政策法规教育、辅助性行政监管的职责,帮助农民、私人业主提高安全意识。 相关建议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为杜绝农村建房事故的发生,律师呼吁,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建筑队的管理和监督,帮助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检查和指导,使农村建筑队更好地在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 1.建房户、施工承包人和建筑工人应增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建房户和承包人缺乏安全意识,建筑工人缺乏安全保护意识,是此类事故发生最主要的原因,因而各部门应加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尽量预防或减少农房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建议当地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农房建设过程中是否符合安全施工标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起安全监督机制。 3.建议建房户确定施工承包人时,应尽量选择技术与管理水平较高、施工设施较完备的建筑公司负责施工。
原载于《金华日报》2005年4月14日第十版赢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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