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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市某行业龙头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甲因伙同他人骗取政府财政补贴资金三十余万元涉嫌“诈骗罪”被逮捕,本所戴毅主任接受委托担任甲的辩护人。因甲主观恶性较小,其本人及家属也表示会积极配合退回违法所得,且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戴毅主任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院变更罪名为“合同诈骗罪”,据实减少认定十余万犯罪数额,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辩护,检察院采信了戴毅主任的上述辩护意见,甲得以离开看守所在家候审。
法院庭审阶段,戴毅主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进一步明确了犯罪数额仅为二十余万元,且甲已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基于甲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民营企业是龙头企业,申请了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贡献,戴毅主任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戴毅主任的辩护意见,虽然甲的犯罪数额巨大,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辩护亮点
1.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检察院采信辩护意见,减少认定了十余万犯罪数额。
3.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减轻了量刑。
4.犯罪数额巨大,一般情况应判处3年以上实刑,但最后法院采信辩护意见,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1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2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3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57.刑法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3〕257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1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2第一百七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33.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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