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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添加时间:2005年01月24日     您是本信息的第2187位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 2000 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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