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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添加时间:2005年01月24日     您是本信息的第1731位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三日

  (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 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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