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本站首页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定性
最高检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定性
添加时间:2009年03月12日     您是本信息的第1370位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打印】 【关闭窗口
 请输入搜索关键词:
 
 请选择搜索类型:
  按信息主题搜索
  按信息内容搜索
 
刑法修正案(一到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
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
其他
浙江省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
 
版权(2003-2026)归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所有
地址:浙江金华市八一南街 ICP证:浙ICP备20021855号